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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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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来源:无棣县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小辉与小玉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8月订立婚约,同年12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在订立婚约时,小辉给付小玉彩礼6万元小辉认为其与小玉未登记结婚,彩礼应予返还,因讨要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小辉和小玉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近8个月,小辉要求小玉全额返还彩礼依据不足,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决小玉返还小辉彩礼4万元。


法官说典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等,是以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数额日益攀升,高价彩礼不仅不符合我国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也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社会公民应树立正确的婚嫁观,根据自愿合理的原则并结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给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实际共同生活的不在少数,在彩礼是否应予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上,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日常生活支出、过错责任等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会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


此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很多人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理解为禁止给付彩礼,这是对民法典的误读,该条意在保护婚姻自由,倡导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并不禁止按照风俗习惯接受彩礼。


本案主审法官


秘杰云,男,1970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1992年进入无棣县人民法院工作,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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